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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北京市昌平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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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昌平区科学技术协会是昌平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昌平区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昌平区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
  昌平区科学技术协会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 昌平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昌平区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实施科教兴昌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结合,为昌平区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技工作者和科学技术团体服务。为提高全区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服务。
  第三条 昌平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区性学会、协会、研究会,镇、街道科协以及在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第四条 昌平区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北京市和昌平区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科学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昌平区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第七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捍卫科学尊严,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开展科学技术教育和创新活动,努力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开展科技论证、咨询服务、科技协作、推广先进技术,促进成果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等任务。
  第九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科技培训工作,加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建设。
  第十条 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培养、选拔青少年优秀科技人才。
  第十一条 编辑出版科学技术和科普书刊,宣传科普知识。
  第十二条 加强区属团体之间的联系,开展广泛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扩大区内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促进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结合。
  第十三条 积极兴建科技活动场所,发展为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科技工作者、科技团体服务的事业。
  第十四条 宣传、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努力营造促进科技人才成长和提高的社会环境,举荐人才。
  第十五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发展规划、科技政策、科技法规的制定。参与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开展适合科技工作者的各种活动。
  第三章 领导机构
  第十七条 昌平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昌平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昌平区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十八条 昌平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昌平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决定并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昌平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主席联席会决定。
  第十九条 昌平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讨论并决定昌平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昌平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昌平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昌平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昌平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委员会领导昌平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昌平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昌平区科学技术协会主席联席会召集。
  第二十一条 昌平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审议昌平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 决定昌平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和增补;
  五、 决定授予名誉职务和荣誉称号;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昌平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主席联席会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主席联席会在副主席中设常务副主席,经主席提名,委员会通过产生。
  主席联席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召集,主席联席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协助主席联席会开展专门工作。
  第四章 全区性学会(协会)
  第二十三条 全区性学会(协会)是按自然科学或促进科技事业发展为基本业务组建的,具有跨部门、跨行业横向联系特点的学术性或科学技术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第二十四条 加入昌平区科学技术协会的社会团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 依法登记,并承认昌平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有相当数量的会员和一定数量的初级职称以上的科技工作者,并有较高声望的学术带头人。
  三、学科内容较宽,且不与区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重复。
  四、能够独立开展学术交流和其它科学技术活动。
  五、有固定的经费来源和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有一定的科技活动条件。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区学会、协会,由社团法人代表向昌平区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昌平区科学技术协会同意批准,即为昌平区科学技术协会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加入昌平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须接受昌平区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执行昌平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昌平区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昌平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全区性学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并决定学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学会(协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全区性学会(协会)办事机构在学会(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全区性学会(协会)凡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昌平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的,经昌平区科学技术协会主席联席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条 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是昌平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由镇、街道党委领导,业务上受昌平区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第三十一条 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由镇、街道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基层社会团体组成。
  第三十二条 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并决定本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并批准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报告,制定修改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选举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农民专业技术学会、研究会,是村党支部领导下的农民科技团体,业务上受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第六章 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四条 科技人员数量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由本单位党委领导,业务上受昌平区科学技术协会或本系统的协会、学会指导。
  第三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并决定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任务,审议和批准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七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 昌平区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学会(协会)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
  第三十七条 昌平区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学会(协会)要加强自身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培训工作人员,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关心工作人员的生活,以多种形式表彰、奖励优秀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 昌平区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对其它工作人员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 财政拨款;
  二、资助、捐赠;
  三、会费;
  四、企业、事业收入;
  五、其它收入。
  第四十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等项奖励基金。
  第四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及其所属学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地方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资产的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二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及其所属学会(协会)要建立民主理财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对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国家对科技团体的财经法规和制度。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昌平区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区科协。
  第四十四条 全区性学会、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各自的章程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昌平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解释权属昌平区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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